摘要
【裁判要旨】在诉请撤销公司设立登记案件中,利害关系人若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公司登记的行为,工商登记机关在诉讼中拒绝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对现实利益的侵害程度、受害人是否知情或追认、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该设立登记行为。判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行为,兼具否定公司民事主体资格的效果,因此,行政判决仅应对工商登记机关设立登记中存在错误的部分作出裁判,而不宜作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撤销判决。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32期99-10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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