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审庭审结束后形成的新证据对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当事人无举证拖延的"可归责性",应当作为二审新的证据予以采信。当事人未对一审不予支持的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判断,属于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并非放弃诉讼权利。二审法院根据新的证据补充查明相关事实后,基于诉讼效益的考量,可以对一审判决存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突破有限审理原则,改判支持有正当理由未上诉的一审诉讼请求。
作者
郝绍彬
徐良
Hao Shaobin;Xu Liang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0期110-120,共1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