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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重整中担保权暂停与恢复行使的适用规则 被引量:4

On the Applicable Rules for the Suspension and Resumption of the Security Rights in Insolvency Restructu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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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保全破产财产的立法考量以及实现破产重整的程序目标,重整期间有必要对担保权人适用中止措施,即暂停行使担保权。破产法对担保权行使的限制应当遵从明确的规则且符合必要的限度。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的适用范围应以担保财产是否为重整所必需为判断标准,且考虑暂停行使对担保权本身的影响;暂停行使的具体权能仅限于变价处置权,而非优先受偿权;暂停行使的适用期限以确保重整程序有序推进为限,不宜过长或久拖未决。当中止措施对担保权的经济价值产生负面影响时,破产法应准许救济并解除中止,即恢复行使担保权。应在规定恢复行使担保权审查标准和期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担保物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认定标准。
作者 乔博娟 Qiao Bojuan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0期121-131,共1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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