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法的民事行为是否必然得到税法的认可?企业承包或租赁后是否直接导致纳税主体的改变?本文对此作一探讨。案例一:A稽查局对一起举报案件进行检查时发现,某村委会利用其集体所有的土地设立制砖厂,该厂为村办集体企业。村委会将该制砖厂租赁给高某经营,双方签订《制砖厂租赁经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省市的文件规定,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对征税范围内除税法明确规定为免税土地以外的生产经营性用地,应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制砖厂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20年第11期23-27,共5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