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鲜出炉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6期的一则法定继承纠纷案,让一年多前上海判决的一桩曾经的继子女可否继承曾经的继父遗产案浮出水面,并总结出一则裁判规则: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20年第46期34-35,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