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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索股东:诉讼时效与空白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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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直索股东包括三种类型:怠于清算型直索、出资瑕疵型直索和滥用控制型直索。三类直索均须在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区别在于前者还须受直索本身的诉讼时效限制,后两者则无此限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6条2款与最高法院民二庭答复一脉相承,无本质上的差别;第1款的字面解释与篇目解释的结果不一致,应采字面解释并以第2款限制第1款的适用范围,使其仅适用于滥用控制型直索。至于直索及其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其中直索的规定应视情形而区别对待:新旧解释都有明确规定的,新解释无溯及力;旧解释规定不明而新解释规定明确的,参照新规定对旧规定进行解释;旧解释没有规定而新解释有规定的,适用新解释。而直索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应当溯及所解释的法律生效之时。
作者 余文唐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50-59,共10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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