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权是以信息为客体的权利束,具有主体与客体的分离性特征,还具有规范性与解释性特点,可以分为信息人格权、信息财产权、信息知情权和信息安全权等类型。通过对611份个人信息权相关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信息权司法保护涉及民事、刑事、行政领域;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均有案件进入。自2015年开始,信息权保护司法案件数量明显增多;信息权保护案件呈现出地域性集中的特征;信息权保护案件的管辖较为集中地分布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信息权司法保护存在司法解释可操作性较弱和进入司法程序标准不明确的现象;法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三种,但承担责任的标准不统一。信息权保护需要加强相关立法、司法解释,构建类案检索机制、加强信息权保护指导性案例制度建设,扩大公益诉讼范围等。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166-180,共15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基金
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视角下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涉诉问题研究”(19SFB203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