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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教育机构受伤,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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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20年第24期64-64,共1页 Law &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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