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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教育机构受伤,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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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
张迪圣
张素
无
机构地区
不详
大连万卷图书馆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20年第24期64-64,共1页
Law & Life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责任
人身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管理职责
其他教育机构
幼儿园
期间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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