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随着监管力度加大,涉众型金融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名目更趋多样。检察机关在参与金融风险防控中,应当转变被动司法为主动参与的检察职能定位,更注重以案件办理为中心,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科学防控思维。事前防范立足"打早打小"与"打深打透",事中化解紧扣"资金流向"提升精确打防能力,事后预防融通"数据化思维"助力监管决策,从而破解治理难题,维护社会稳定。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0年第21期21-23,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金融领域风险防控与检察职能发挥”(GJ2019C08)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