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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恶意盗用姓名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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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王某与王某女为父女关系。王某因拆迁事宜,与村委会签订《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同的甲方为村委会,乙方为王某女,落款由王某签名捺印。后王某女认为既然补偿协议写了自己的名字,自己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王某对此不予认可。为此,王某女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停止侵害其姓名使用权,并获得部分拆迁安置补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女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出处 《农家致富》 2020年第20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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