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原告贵州得天汇信创业股权投资中心、方某某、王某某与被告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认为三个原告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额达不到该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标准,提出管辖权异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三个原告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额近5000万元,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作出(2018)黔民初194号民事裁定书。
出处
《经济法论坛》
2020年第1期19-33,共15页
Tribune of Economic Law
基金
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法总则》与公司决议制度适用对接问题研究”(18CFX045)
2018年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难之破解--兼论摸索证明的可行性”(18XZXS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