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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订背景下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模式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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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犯商业秘密罪以“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作为基本刑和法定刑升格的标准。从2001年到2004年再到2010年,两高、公安部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对商业秘密“重大损失”的认定从“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到“间接造成损失数额”,最后到“侵权人违法所得数额”,逐步走向开放。
作者 李原
机构地区 广东省检察院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20年第12期40-41,共2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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