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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预缴与清算方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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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我国的房地产、特别是专门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因其开发周期长,预售的产品多,一般对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采取平时预征、竣工结算后汇算清缴的方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收征纳》 2020年第11期26-2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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