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卫生立法是构建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保障。随着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公共卫生风险的升级,回应型立法的"后果控制"特征与公共卫生风险防范的前瞻性要求不相适应;风险社会的公共卫生立法应当及时跟进新的疫情防控要求,对立法模式进行系统重塑和更新调整,实现从回应型到预防型立法的进阶。在法律理论方面,这一进阶以危险防卫理论到风险控制理论的转变为基础;在法律原则方面,需要确立新发传染病防治"存疑从有"原则;在实体法规定方面.
出处
《社会科学文摘》
2020年第11期74-76,共3页
Social Sciences Digest
基金
国家社科后期资助项目“中国公共卫生立法研究”(20FFXB043)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项目“党的领导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规范保障与路径创新研究”(GD20ZD0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