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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结转扣除的税务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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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六、弥补亏损(续上期)(一)一般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二)特殊规定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的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作者 张天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收征纳》 2020年第10期46-4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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