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公证参与调解的渊源(一)法院与公证的历史渊源公证制度的发展与人民法院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古代,有一类见证人被称为"中人",他们的见证活动被称为"私证",通过见证民间买卖活动、家产继承、订立遗嘱、分家立户等民事活动,并在达成的协议上签字画押,以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往往这一类见证活动具有较强公信力,由人们自行遵守,若发生纠纷亦能作为证据使用。到了民国时期,中国有了明确的公证制度。1939年7月,民国政府发布训令,要求全国各地方法院全部成立公证处,并由法院推事兼任"公证人"一职,公证机构初具规模。
出处
《中国公证》
2020年第12期26-29,共4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