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以“大数据”为支撑的数据经济飞速发展,同时也导致了一系列商业数据的竞争问题。囿于现有相关立法的疏漏,司法实践主要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即一般条款对该问题进行规制。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条款的灵活性和原则性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也引发了争议。就此,不少学者提出了创设商业数据产权的建议,然而这一建议是否是解决现有数据竞争问题的最优方案仍值得商榷。本文以激励商业数据共享,促进数据经济发展为基本原则,首先分析了现有立法规制的现状,证实现有立法在解决商业数据竞争问题上确有缺陷;其次,针对建立数据产权进行分析,得出无论在正当性、经济性和可实施性上,该举措均非最优解决路径;最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本意进行分析,指明现有司法对该条的适用误区,并对其适用条件予以客观化和具体化,使其能充分有效地解决现有的数据竞争问题。
出处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年第4期68-74,共7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