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11月25日报道,7月10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洪建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祝有余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张洪建,男,中共党员,1969年10月生,江苏省扬州市化工设备安全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化检中心")主任、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扬州分院化工站站长.
出处
《法人》
2020年第12期89-9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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