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0条承继《民法总则》的规定,赋予习惯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法源地位,但如何把握习惯在司法适用中的界定与证明,还需理论研究予以进一步明确。从我国现实国情及法解释学的角度分析,应将《民法典》第10条中的“习惯”解释为“事实上的习惯”,与此相适应,在适用民事习惯进行司法裁判时,将民事习惯的证明责任也应赋予提出主张的当事人。
出处
《海峡法学》
2020年第4期3-8,共6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中国当代民事习惯调查与司法裁判适用研究”(项目编号:18SFB20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