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债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原则上要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进行,旷日废时。虽然,台湾地区“民法”第757条经2009年修改后,改物权法定加习惯主义,将物权法定主义缓和化,以因应现代复杂之社会关系,藉由习惯法填补物权法秩序与社会生活之落差。让与担保虽然属于惯行事实及具有法确信之融资交易安排,但因目前仍无法依一定之公示方法予以公示,尚难谓已创设成为新种物权,仍属非典型担保之性质。立法策略上,可参考日本之立法模式,透过“信托法”之修正,明定信托之标的包括担保物权之设定,引进担保权信托制度外,并应规定受托人实行担保物权及分配卖得价金之相关规定。
出处
《海峡法学》
2020年第4期24-30,共7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