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申请商标注册会受到“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限制。自然人的姓名是一种重要的在先权利,因此有必要探讨商标申请在先权利中自然人的姓名权的保护范围。首先要对姓名作出分类,借助德国法理论分为强制姓名和选择姓名。对强制姓名应当在承认人格平等的前提下考虑其社会影响力的差异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外国自然人的强制姓名翻译成中文后可能有多种,应当结合我国公众的习惯称呼来认定是否属于侵权。自然人的选择姓名可以分为假名和绰号,对假名的保护是从获得交际效力开始的,对绰号的商标法保护要以自己使用为前提条件。
出处
《西部学刊》
2020年第23期44-48,共5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