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美国“吹哨人”保护制度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分析,认为我国目前没有“吹哨人”保护制度,但有一些蕴含其思想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构建“吹哨人”保护机制,应明确保护主体是公民(包括公职人员)特别是各专业领域人士,举报对象是违法、违规的活动,保护领域涉及一切威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事件的揭发者。建立“吹哨人”奖励机制,根据举报事实和证据的调查结果实施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按不同等级和情况划定奖励标准;完善“吹哨人”容错机制,对其发出错误举报或预警信息的行为不予刑事追究或民事处罚;运用“区块链+吹哨人”技术进行制度完善,从而实现对“吹哨人”人身权和隐私权保护,将“吹哨人”制度与公益诉讼相结合,加强对“吹哨人”的劳动权益保护。
出处
《西部学刊》
2020年第23期64-66,共3页
Journal of Western
基金
国家级大创项目“比较法视角下的美国‘吹哨人’制度研究”(编号:20201004101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