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飞机上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是民用航空领域中特定安保主体,即空中警察、机长、航空安全员的职责所在。但由于上述安保主体不仅本身定性不明,而且相互之间的职责权限交叉重叠,其防卫行为的定性也就存在争议。结合各安保主体的特殊性,分析其背后蕴涵的机理,空中警察归于警察的本质属性赋予其防卫行为职务与防卫的二元属性;作为机上最高行政长官的机长,以授权方式将其具体安保权过渡于航空安全员,该航空安全员的防卫行为则属于执行命令的法令行为;航空安全员作为独立的安保主体同样享有防卫权,实施的是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行为。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11-18,共8页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刑事应对机制研究”(16JHQ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