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不断接到全国各地如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李先生、成都市的刘先生、贵州安顺市的王女士、杭州市的唐先生来电,希望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保全、举证、质证新规定,他们中有蔬菜种子生产者、蔬菜种子批发商,还有蔬菜种植大户。针对上述要求,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作答。
出处
《长江蔬菜》
2021年第1期74-76,共3页
Journal of Changjiang Vegetab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