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上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电子邮件或数据电文交换等形式所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或在纸质或电子合同中约定的请求仲裁的仲裁条款。应肯定以这种形式达成的网上仲裁协议具有我国《仲裁法》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效力,承认网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就是尊重争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可以参照"功能等同法"解释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以其他书面形式"。《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只要仲裁协议中的数字化信息具备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功能,即满足书面形式之要求。而且网上仲裁协议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因此能适用一般法之规定,以明确网上仲裁协议中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建议依据网上仲裁协议有效的要件进而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定。
出处
《西部学刊》
2020年第24期107-109,共3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