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采用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然而民法与商法既有密切联系的一面,也有异质的一面,所谓民商合一并非简单地将商事法律规范并入民法,也非用统一的裁判尺度裁定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而是在承认商事关系特殊性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进行统一的整合。我国民法典没有关于民事关系、商事关系的判断标准的规定,应当予以明确。关于欺诈、显失公平、违约金的调整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司法适用中应当区别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而不同对待。
出处
《决策探索》
2021年第2期47-48,共2页
Policy Research &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