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学习权"(learning rights)是指"读与写的权利;审问慎思的权利;想像创造的权利;把握自己本身的世界,编写其历史的权利;获得所有教育手段的权利;发展个人及集体的力量之权利"[1]。于 1985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四次国际成人教育会议提出,最初针对的是已脱离学校教育的成年人的继续学习。但其对教育公正性、卓越性的追求,对建构指向核心素养的课堂教学具有启发意义。
出处
《中学历史教学》
2020年第12期38-40,共3页
History Teaching in Middle Schools
基金
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基于实现学生学习权的高中历史课堂教学实践研究”(重点自筹)(课题批准号:B-b/2016/02/18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