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收构成要件是税收立法与税法适用的核心范畴,发挥保障与分析的双重功能。基于税法适用的考虑,通说所主张的五要件理论存在冗杂、失序等弊病,难以有效发挥构成要件理论的分析功能。理论根源在于传统构成要件理论评价对象的缺位。为此,应将经济能力确立为税收构成要件的核心价值。围绕经济能力,税收构成要件由经济能力的载体与归属两个阶层依序展开。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79-84,共6页
基金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江西生态补偿扶贫的立法研究”(项目编号:JD1809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