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标的物检验是设定瑕疵通知期间规则的基准,应当确立检验行为的一般标准,并区分检验期间和通知期间.在瑕疵通知期间规则的内部架构中,买受人应于发现或理应发现瑕疵后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是瑕疵通知期间的一般规则;对经检验不能发现而于日后发现的瑕疵,买受人应于标的物交付后最迟两年内通知出卖人,该两年期间规则与合理期间规则结合适用;标的物法定或约定的质量保证期超过两年的,适用质量保证期而非两年期间.买卖双方可以约定瑕疵通知期间,但不得约定排除或缩短前述两年期间.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0年第6期124-134,共11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