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瑕疵通知期间规则之借鉴与重构

Reference and Reconstruction of Rules during Defect Notification Period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标的物检验是设定瑕疵通知期间规则的基准,应当确立检验行为的一般标准,并区分检验期间和通知期间.在瑕疵通知期间规则的内部架构中,买受人应于发现或理应发现瑕疵后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是瑕疵通知期间的一般规则;对经检验不能发现而于日后发现的瑕疵,买受人应于标的物交付后最迟两年内通知出卖人,该两年期间规则与合理期间规则结合适用;标的物法定或约定的质量保证期超过两年的,适用质量保证期而非两年期间.买卖双方可以约定瑕疵通知期间,但不得约定排除或缩短前述两年期间.
作者 路成华 Lu Chenghua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0年第6期124-134,共11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71

共引文献44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