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确立庭审中心主义,建立起审判活动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3年颁布的改革意见中就明确提出了“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的主张,要求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自2018年起,《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简称《三项规程》)相继实施,旨在解决长期以来刑事案件审判中普遍存在的庭审走过场、庭审审理庭下定案等痼疾,最终实现庭审实质化向纵深发展。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34期14-19,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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