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种限制性民法基本原则,绿色原则体现了生态文明时代立法者对民事主体的普遍环保要求,为民事活动施加了普遍的环保义务,具有司法适用效力。根据案件相关具体规则完备程度的差异,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可分为三个层次,分别发挥助力环境宣教、提供价值指引和指导规范创制等不同功能,须遵循不同方法。作为一种民法原则,绿色原则不能用于公法性判断和直接公益救济。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3期30-38,共9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资源国家所有权与生态环境监管权关系研究”(19BFX172)的阶段性成果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台达集团中达环境法学教育促进计划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