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绿色原则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的说理运用存在说理欠缺、说理简单、说理有误等不足,产生原因主要在于扩大化地理解"资源"、单一化地理解"生态环境"以及对绿色原则的特性存在理解分歧。基于此,既要准确、全面地理解绿色原则的内涵,又要统一地理解绿色原则的特性,即绿色原则是一项独立的民法基本原则、兼具有"价值宣示"和"裁判规范"的双重法律性质。同时,在说理运用过程中,绿色原则只能用于涉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民事领域,并遵守优先适用法律规则、穷尽法律规则时作为法律规则的例外的前提条件,选择结合其他法律规范强化说理、援引绿色原则填补法律漏洞两种方式予以规范说理。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3期39-48,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