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民法典》对环境领域中惩罚性赔偿条款之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否引入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亟需厘清。惩罚性赔偿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作为公法责任在私法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共同指向环境公共利益维护目的,且具备突破"同质补偿原则"的限制、规制恶意损害生态环境行为、遏制潜在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实践功效。由此,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路径应从功能定位、关系顺位及适用限制进行把握,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规范要素、数额规则和管理使用,确保惩罚性赔偿功能的有效实现。
作者
李华琪
潘云志
Li Huaqi;Pan Yunzhi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3期124-133,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江苏省“双创博士”资助项目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B20020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