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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有机认证证书“早产”案的查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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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8年6月1日,A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通过转让方式从B公司获得面积500余亩的地块(以下简称涉案地块),用于种植大麦苗并加工成大麦苗粉进行销售。8月1日,A企业与X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签订合同,委托X公司对涉案地块进行大麦苗种植、大麦苗粉加工有机产品认证。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第24期74-75,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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