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背景下,我国于2017年协商确定了首批五个“湾长制”试点。“湾长制”是一项由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湾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海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制度。着眼于“湾长制”的行为主体,立足于五个试点的管理现状,从组织行为学的研究视角切入分析,发现其存在湾长履职不力、“湾长制”办公室权威性不足、“湾长制”组织机构间沟通不畅等问题。借助理论工具,总结其根源分别在于主体行为缺乏社会监督、行为主体的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行为主体运作的协调机制不健全。建议通过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完善行为主体的管理制度体系和健全行为主体运作的协调机制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提高“湾长制”行为主体的行为效度,从而提高海湾环境治理成效。
出处
《行政科学论坛》
2020年第12期32-38,共7页
Research of Administration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