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区分,"场合说"和基于对2020年《司法意见》错误理解而得出的"非此即彼"的"二分法",均不足取。2020年《司法意见》对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为方式作了细化,但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规格和标准与2003年《司法解释》并无不同,均为"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两罪的区分,根本上应回归行为本身的性质,并着重把握行为主体的时空特征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加害性"本质。对于成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双重前置",应予以体系性、实质性把握,一方面根据法律修改情况将"卫生防疫机构"解释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另一方面将"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扩大解释为具有法律依据且在具体执行中无明显不当的预防、控制措施。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2期67-79,共1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