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理论与实践仅注意到指导案例101号对被告科以检索义务,并未能充分认识该案约束法院证明活动的规范意旨及法理。该案综合运用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证据法工具,以将"政府信息不存在"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为逻辑起点,规定了法院的证据审查顺序,让法官以一个较低的证明标准先审查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再审查被告提交的相反证据,从而使"政府信息不存在"证明困境依循有利于公开的路径得以解决。该案对法院证据审查顺序和证明标准的拘束有其实体法依据,具有规范效力。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2期128-139,共1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