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涉及股权代持的诸多问题之中,股权代持的效力认定是其中最基本的也是最关键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只要没有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即可认定股权代持协议是有效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有诸多因违反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被法院判决双方所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实例。这就造成司法实务中出现在股权代持协议效力认定问题上的裁判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要改变这种局面,就需要准确把握立法者的原意,避免僵化地适用法律,要以合同法和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结合部门规章等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综合考量。
出处
《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CAS
2020年第9期134-135,共2页
Journal of Jiangx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Electric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