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行政惯例的研究局限于对行政惯例的价值、实践困境和法源地位的分析,行政惯例的内在构造并未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引起公法学人的重视。这不利于指导行政惯例的适用,也导致实践中缺乏系统的行政惯例适用理论。有鉴于此,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对行政惯例的来源要素、运行要素、成立要素和合法性要素展开研究,发现行政惯例作为法源的效力来源于行政自我拘束、平等对待、信赖保护等法律原则;行政惯例的运行规则为"遵循先例",行政惯例的成立要素为在成文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通过长期反复的普遍适用而形成;其合法性要素为"不抵触现行法且具有行政合理性"。
出处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20年第6期82-89,共8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
基金
北京社科基金研究基地一般项目(18JDFXB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