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法》所保护客体(作品)具有种类法定性、可有形复制性和独创性的特征。时尚设计的特性包括创新性、时效性和艺术性。时尚设计与《著作权法》所保护客体存在内在的不协调,导致时尚设计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仅从实用艺术品的角度对时尚设计进行《著作权法》保护,门槛相对较高。时尚设计的《著作权法》保护要么从扩展作品的概念入手进行解决,要么仅仅为权宜之计,需要通过其他部门法律予以保护。
出处
《经济师》
2021年第1期57-58,共2页
基金
北京服装学院促进高校内涵发展定额专项——青年骨干教师—时尚设计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项目号:NHFZ20180019)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