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新增了与常规对席审判制度对应的缺席审判程序,完善了制度上的空缺。但缺席审判程序与2012年修法设立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具有相似性与重叠性,不免引起理解与实务上的操作混乱。为准确把握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先从目的与性质出发,对与没收程序之间的关系作出梳理,厘清同一案件可以同时适用两种程序时,以对“人”为核心的缺席审判程序具有更优先的适用顺次。在此基础上,从适用要件的角度,对比两种程序,以明确缺席审判程序的基本适用要件。在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中,证明标准是不可避免需要关注的问题,但现有规定并未直接对审理中的证明标准作出规定。因此,在梳理没收程序与缺席审判程序的关系和性质的基础上,从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出发,对缺席审判庭审中的证明标准作出建构的尝试.
作者
潘炳华
刘松灵
PAN Bing-hua;LIU Song-ling
出处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20年第6期52-56,共5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Nanchang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