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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位继承人不能有“权”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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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不养死不葬”通常用来形容不孝顺的子女,这种现象历来为人民群众所唾弃,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子女作为法定的第--顺位继承人,当然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当然地享有全面的继承财产权益呢?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呢?
作者 游煜聪 孙莹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庭内外》 2020年第12期50-53,共4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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