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键提示由于我国现行《海商法》缺乏明确的规定,船舶共有人很难利用其共有份额上设定抵押进行融资。因此,希望在《海商法》的修订中,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在保护共有人的份额财产权利的基础上,促进共有人的融资便利。船舶共有份额抵押和共有船舶抵押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抵押物不同。共有份额抵押针对的是对船舶的所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抵押,权利具有抽象性,并非针对船舶的某一部分,这种抵押更接近于权利出质。船舶抵押和共有份额抵押并存的情况下,共有份额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顺位应当与船舶抵押权人相同,在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之后,普通债权之前受偿,并应当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出处
《中国远洋海运》
2021年第1期76-78,共3页
Maritime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