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符合我国发展与环境管理的要求,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创新,是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方略的重要举措。然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不宜停留在政策指引层面,其权威性须依靠立法创制保障。唯有将生态保护红线政策概念和管制要求上升到立法规制层面,方能为实施生态系统保护规划、生态底线维护提供有效保障。各地生态保护红线规制实践探索表明,其立法基础及体系认知渐趋明朗,需要构筑其法治化框架,由政策推导融入立法创制,通过制定单行法、相关立法特别是地方立法,促使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地。贯彻生态保护红线立法理念是我国生态保护法治化的核心要求,除了政策指向、相关立法协调规制以外,还必须通过一系列配套机制及实施措施予以支撑保障。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25-34,共10页
Academic Forum
基金
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广东城镇化与产业转型中污染地块修复标准制度体系研究"(2017A070706018)
2017年度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城乡居民基本权益平等化研究"(17JJD790018)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20年度一般项目"立体开发情景下城市地下空间三维产权治理路径与对策研究"(GD20CGL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