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审查批准预算,主要依据是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级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也就是先初步审查,再大会审批,通常称之为预算二审制。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为了使预算审查批准更加科学有效,积极探索在初审前加上一个预审环节,形成预算审查批准三审制。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就推出了预算草案三审制[3]等。2015年实施的预算法,明确了“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4],这也为我们探索预审实践提供了制度空间。
出处
《人大研究》
2021年第1期33-36,共4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