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务催收外包已成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解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尽管近年来我国银保监会等机构陆续出台多部针对金融机构债务催收外包的监管规则,但直接作用于债务催收人的专门立法与主管机构仍然缺位,不利于我国债务催收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借鉴部分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立法和监管经验,建立起由金融机构、直接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催收外包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催收外包行业多元监管体系,兼顾事前准入监管、事中行为监管与事后监督救济,切实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出处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64-69,共6页
Journal of Changsha Social Work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