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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来源抗辩中主观要件的举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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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法》第70条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作为销售者抗辩的最后一根稻草,正在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合法来源抗辩中的主观要件是对合理注意义务的考察,是积极事实,应当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由销售者自行举证。并且,法官在审查主观要件时,应当考虑销售者经手的总量、销售者的专业知识、销售者是否曾经收到侵权警告、销售者提供的合法来源、销售者与供货者的关系等。
作者 黄意欣
机构地区 广西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21年第3期111-112,共2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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