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意外事件是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的无罪过事件,行为人对发生的法益侵害在客观上具有因果关系,但其在主观上不具备可控的意识和意志,是无法避免法益侵害的无罪过事件。区分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过失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预见义务以预见能力为前提,以特定法益的保护人身份为核心进行认定。预见能力的判断应区分评价主体、评价对象和评价标准,准确认定行为人对已经发生的法益损害是否具有认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作者
苏雄华
栾伟超
Su Xionghua;Luan Weichao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70-76,共7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