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往基于“完美法律”追求的“域外约化式”与“社会实效性”警察强制采样权研究,由于研究范式的局限而引发基本要素界定上的争议,难以完美地指引实践权力运行。社会主义法治之下,只有通过法教义学的体系化方法抽象警察强制采样授权规范的共同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对权力行使之主体、对象、程序、法律性质等概念要素做出的客观且逻辑指向一致之梳理总结,方可明确对警察强制采样法律规范体系之意旨,进而得以使权力行使严格依据法律进行,化解警察强制采样在概念要素界定上的争议。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113-121,共9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