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尚未能系统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在"保障未成年人监护职责顺利进行"的制度功能下,将"监护监督"概念界定为"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监护职责顺利履行所进行的公权干预"。完善的监护监督制度包括人民法院任命监护人的事前监督、监护监督人针对监护职责履行情况的事中监督及人民检察院对监护失职和监督失职的事后监督三个维度。
出处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26-132,共7页
Journal of Chinese Youth Social Science